卓越法律论坛|“法治国家及其制度构造”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者:汪潇发布时间:2024-04-24浏览次数:140


2024423日下午16:00为庆祝上海政法学院成立40周年,由法律学院主办的116期“卓越法律论坛”在汇知楼101会议室举行,本期论坛以“法治国家及其制度构造”为题,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主编胡玉鸿作学术报告,《南通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顾理辉担任主持人,法律学院魏治勋教授、《理论探索副主编杨在平担任与谈人

胡玉鸿教授的讲座分为三个部分。首先,胡教授提出法治的一般概念,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控制权力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模式,标志着法律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的良好状态”。由此,引出了法治的四大基本内涵:一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二是以控制权力为核心,三是以国家治理为作用,四是以法律至上为标志。胡玉鸿教授旁征博引,将复杂的概念简洁化、明确化,多次引用具体案例、哲思典故、经典法谚来增强受众对这一抽象概念的理解,同时也为讲座随后的深入和拓展埋下伏笔、打好基础。

阐述完法治的基本概念,胡教授提出法治应有的基本标准,一是法律本身优良完善,其评判要素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二是法律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和保障应有之权利,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否定和打击。三是要控制国家权力,明确权力分工,进行权力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四是司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其内容既包括司法系统外部的独立,也包括其内部的独立。

最后,胡教授对法治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讲解,这一部分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又有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之分。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程。

在与谈环节,杨在平副主编指出随着理论形态的完备,如何在制度和实践形态上进行对应的建构是必须完成的法治工程,要通过理论创新促进制度的再生产。今天讲座内容具有基础性、系统性、重要性、现实针对性,比较完整地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回应法治中国的制度建构,在当下具有可操作性。胡教授指出权力具有扩张性的本性,在进行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同时,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胡教授把个案阐述融入整体性的中国法治叙事中,讲座内容极具创新性。

魏治勋教授指出胡教授对法治国家及其制度构造的介绍系统全面,具有深刻性、前瞻性。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权,而在中国历史看上去符合人权概念的治理措施不能说没有,但极其个别,没有形成概念也没有体系化。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法治?管子说,法治国,举措而已,管子认为法治是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手段。我们现在也讲以法治国,这与古代有重大区别,但仍未彻底实现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理想图景。最后在分权这一方面,中国古代有一定意义的分权,但权力制约几乎是没有的。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概括的,中国古代是家产官僚制,普天之下都是皇帝的私产,权力本身性质是任性的,我们需要设置一种形式性的框架来控制权力的任性。

本期论坛以“法治国家及其制度构造”为主题展开,讲座内容丰富、条理清晰、思想深刻,与谈嘉宾观点鲜明、鞭辟入里现场提出的问题引人深思,在场的师生受益匪浅。


法律学院(调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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