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生课程类别和学分认定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01浏览次数:857

 

我院本科教育实行完全学分制,学生在一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即可毕业。为明确学生修读课程的类别,规范学分的认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课程的类别

本科学生修读课程,按课程类别认定学分,以学生本年级、本专业和专业方向的教学计划(以下简称“本人教学计划”)为基本依据。我院本科教育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含实践教学)包括以下6各类别:

1、公共基础课

2、学科基础课

3、专业选修课(含专业方向选修课、限选模块)

4、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含跨学科选修课)——简称“跨选课”

5、任意选修课(含公共任意选修课)

6、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条  必修课学分的认定

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学生必须按“本人教学计划”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进程表中开设的必修课,取得所有必修课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应按本年级、本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进程表修读。

第三条  选修课学分的认定

专业选修课、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为选修课,学生应按“本人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各类选修课,完成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

1专业选修课:是指学生“本人教学计划”的专业选修课进程表(或专业方向选修课进程表、或限选模块)内的课程,该表中没有开设的课程不能认定为专业选修课。

2、“跨选课”:是指学生选修“本人教学计划”中没开设的,其他专业的学科基础课或专业选修课,但课程内容属于学生本人专业所属学科(各专业所属学科参见“附表1”),不能认定为“跨选修”,即必须同时满足“跨专业”和“跨学科”两个条件。

3、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修读面向全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即“公共任意选修课教学计划进程表”中开设的课程),以及其他不能认定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选课”的课程。学生修读的专业选修课和“跨选课”学分可冲抵任意选修课学分(反向不可冲抵)。

第四条  名称相同课程的学分认定

1 学生原则上应按“本人教学计划”内的课程的名称、代码、学分修读课程。

2 已修读同一专业或专业方向,不同年级的课程,与“本人教学计划”内课程名称完全相同的,可替代相应的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3 已修读其他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课程,与“本人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名称完全相同的:

1)与专业选修课名称完全相同的,可替代相应的专业选修课学分;

2)与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名称完全相同的,如果学分相同或学分较高的可替代相应的必修课学分,如果学分低于“本人教学计划”要求的,按任意选修课学分认定。

第五条  重复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

1、除重修外,学生原则上不得重复修读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雷同的课程。

2、学生已重复修读名称相同的课程的,一般按其中学分较高或成绩较好的一门课程认定学分类别;重复修读内容雷同课程的,按任意选修课认定学分。

                                            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附表1:我院本科教育各专业所属学科一览表

专业(方向)名称

所属学科

1. 法学专业(含民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 、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刑事司法等专业方向)

法学

2. 监狱学专业

3. 社会学专业

社会学

4. 社会工作专业

5.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

政治学

6. 国际政治专业

7.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8. 汉语言文学专业

中国语言文学

9. 英语专业

外国语言文学

10. 新闻学专业

新闻传播学

11. 国际经济与贸易

经济学类

12. 经济学专业

13. 工商行政管理专业

工商管理

14. 行政管理专业

公共管理

15.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注:“跨选课”是指“本人教学计划”之外的,并且课程内容不属于本专业所属学科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