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87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具体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范围包括

1、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十万元

(含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

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引进原则

引进大型精密仪器要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立足国内,适当引进的原则。

三、购置前的论证

申请购置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在申报计

划的同时,应填报必要的论证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近期任务的紧迫性和远期任务的衔接性;校内外应用的独特性和广泛性;仪

器设备性能的先进性与价格比的合理性。

2、各类工作人员(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及仪

器设备安装、使用环境和辅助设施条件是否具备。

3、配套附机、零配件,消耗性材料等有无可靠来源,维修是否方便。

4、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

5、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

四、审批与购置

1、申请购置计划及论证材料经设备处会同有关专家审定,经主管院长批准签字

后,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表》报教委。

2、经教委批准后的购置计划,由设备处统一招标购买或请申报部门参与购买。

五、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一周内,由设备处会同申报单位的高级职称教师、技术人员及

操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外汇引进设备需商检部门参加),按订货合同或协议共同验收。如发现缺损或质量问题,由设备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退换或索赔事宜。

六、保管与使用:

1、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中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

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设备卡片、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记录直至报废等方面的原始资料。大型仪器技术档案设备处归档存查,使用部门可保留必要的复印件。

2、大型精密仪器的保管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每件大型

精密仪器设备配置中级(含中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1-2名担任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3、专职管理人员由使用部门提名,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设备处备案。专职管

理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宜轻易变动,必须变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4、专管人员要认真及时填写使用记录,每年归档保存,以备检查、分析。

5、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提倡“专管共用”和“协作共用”,以提高设备利

用率。“专管”单位应尽量为“共用”单位提供方便,“共用”单位必须充分尊

重“专管”单位的职权。

6、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承担对外服务,并收合

理的服务费,用于补充材料消耗,设备维护。具体收入标准和收入分配,按我校有关规定,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7、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如因开发功能,改造设备,

新产品研制等情况,确需拆改或解体时,必须经设备处和主管院长批准。

七、保养和维修

1、为保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管部门应对设备建立必

要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修,检修前应通知设备处。

2、仪器设备大修,在没有切实把握之前,一般不宜自己动手,应由设备处聘请

有关专家解决。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如因使用年久,技术性能明显降低和落后,实验室可申请

降级管理和使用。

 

 

 

 

刑事司法系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