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让色魔无所遁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255

 

 2013-06-11)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环球法治
 不久前,英国已辞世的BBC主持人吉米·萨维尔性侵未成年少女的丑闻闹得沸沸扬扬。尽管吉米·萨维尔已经辞世,但是英国对其生前性侵儿童的行为仍紧抓不放,甚至要追究BBC的包庇行为。这种对儿童侵害事件紧抓不放的做法,不仅源于政府及民间对保护儿童的强烈意识,更是由于其完备的儿童保护机制,让侵犯儿童的色魔无所遁形
王娜
 首先,英国编制了严密的刑事法网来应对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根据2003年的《性犯罪法令》,13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不再考虑是否同意的问题,视为强奸罪,其他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如促使或者引诱儿童参与性活动的行为,构成儿童性侵罪。和16岁以下的儿童之间进行的性活动,无论是身体接触或者非身体接触的行为,也构成犯罪,甚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构成该罪的主体。另外,更应当注意的是,该法令特别强调,与儿童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抚育、收养孩子的父母亲或者共同生活的伴侣都可以构成儿童性侵罪。“滥用信任罪”禁止成年人和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之间在学校、学院和宿舍等处性接触。为了与日益增加的网络性侵儿童行为作斗争,网聊以后与儿童见面构成新的犯罪,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与儿童交朋友,意图侵犯儿童而与儿童见面或者意图见面的行为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监禁。
 其次,英国对性犯罪的罪犯实施严格监控,包括报告制度和其他预防措施。性犯罪的罪犯必须每年向当地的警察报告,无论其境况是否改变;在3年内一旦更换姓名或者地址必须提前14天告知警察;一旦离家7天或者7天以上,必须披露;提供其国家保险号码。不报告即构成犯罪,将面临最高5年期限的监禁。其他预防措施包括:如果有证据表明有导致严重的性伤害之危险,可以向任何被判处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强行实施性犯罪者预防命令,可能在国外被判处性犯罪的“性旅行者”必须遵守通告的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禁止性侵16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出国旅行;警察可以针对任何被认为对16岁以下的儿童带来危险的人申请“性伤害危险命令”这是一种新的民事预防命令,禁止成年人参与不适当的行为,如禁止与儿童在网络上聊天。
 最后,英国设定了“儿童性犯罪者披露计划”,提高公众参与保护儿童的兴趣和意识。英国在《刑事司法2003法令》(CJA 2003)中规定“多机构公众保护管理机制”,为了保护公众和先前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免受性犯罪或者暴力犯罪的严重伤害,要求当地的司法机构和应对罪犯的部门携手开展合作以应对这些罪犯。20076,政府发布了“保护儿童免受性犯罪的回顾”,确定了一个程序,即允许市民在确定特定的人与特定的儿童接近或者联系方面表达对儿童保护的兴趣,如果发现因性侵儿童而定罪的某个人有制造严重伤害的危险,就可以向最有利于保护孩子的人披露该信息,该披露程序(儿童性犯罪披露计划)规定在MAPPA的既存程序中,也规定在《刑事司法2003法令》327A部分的条款中。该披露计划主要是警察的责任,但是,警察可以要求其他机构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开展外部调查,该计划于20114月已经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它传达出的信息至关重要,即保护儿童免受伤害!通过要求披露信息,市民会经常关注儿童可能存在的安全危险,对警察、地方当局、地方防护儿童委员会之间的紧密合作来说,也是必要的,确保充分评估和控制任何可能存在的伤害儿童的危险。需要注意的是,“儿童性犯罪者披露计划”关注的重心不在于正在继续进行的性侵行为,而是保护其他人免受伤害或者预防犯罪或者这两者兼而有之,凸显出来的意图是不限制使用有助于保护儿童的信息。
 从行为的规制,到罪犯的监控,再到公众的参与,英国对性侵儿童行为编织了天罗地网。死去的吉米·萨维尔仍在遭受谴责,潜伏在北京国际学校当老师的性侵儿童逃犯尼尔·罗宾森在被引渡至英国以后很快就遭到了指控,无论生与死、近与远,侵犯儿童的色魔都无所遁形!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0611/Articel03002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