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让未年成人远离“污点”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167

 

专家研讨聚焦社会调查报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刘金林 林琳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如何做好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日前,北京市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共同主办的“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者就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深入交流,其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热点”话题。
社会调查报告到底是不是证据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争议颇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认为,在我国证据制度作了重要修改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适用制度。任何犯罪行为都不是偶然发生的,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条件等情况对其行为选择具有很大的影响。未成年人实施被控行为前后的表现和心理状态等因素更多地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以及犯罪后果相关,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相比,更能反映出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其被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些情况对法院正确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量刑证据无可非议。
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樊荣庆表示,社会调查报告从法律上来讲,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八类证据范围,仍然是对品行调查的参考依据,是一种准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计划进一步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的种类主要是从定罪的角度考虑,而社会调查报告是从量刑的角度考虑,所以我们不应该去纠结它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宏杰则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性格特点、在校表现、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八个方面内容。前七项内容反映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节,这些材料不仅具有证据属性,而且应当在法庭调查程序中进行示证、质证。第八项内容因仅涉及量刑及帮教矫治的意见建议,不属于证据。
刘品新表示,社会调查报告有别于法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但由于其毕竟是书面形式的,也是以其所载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可以将其比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会计审查报告而定性为准书证。
但是对于将社会调查制度与量刑结合在一起,甚至作为量刑参考的做法,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明确表示反对:“将之作为量刑的证据完全就是走偏了。”他认为,少年司法中的社会调查和成人司法中的社会调查不是一回事,少年司法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恰恰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体系。他建议,可以参照证据制度来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但是绝对不应该把社会调查和量刑结合在一起。社会调查越靠前做越好,最好由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以为司法分流作参考。
对于社会调查与鉴定意见的地位是否有区别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英辉表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因为社会调查并非一定出具从宽处理、附条件不起诉等意见。他认为,社会调查是对客观事实(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的呈现,办案机关根据社会调查作出处理。鉴定意见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的意见,而社会调查最后得出的并非意见,其核心是陈述客观事实。
犯罪记录封存不仅仅是封存问题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郑馨智提出,当前,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是以刑罚多少来确定的,既没有考虑到未成年罪犯的再犯可能性,有可能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二次伤害;也没有考虑到重刑未成年罪犯成功改造的可能性,不利于此部分人顺利回归社会。要进一步完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刑罚以下的未成年罪犯,原则上应当封存其犯罪记录,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未成年罪犯服刑期间严重违背监狱管理制度,甚至实施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则不应当封存其犯罪记录;对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建议在刑罚执行完毕35年之后,该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均可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封存犯罪记录。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林维也表示,根据刑期来决定是否封存犯罪记录未必是一个完美的标准。他认为,一方面我们既要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保证社会的安全,从这个角度讲,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在他身边生活的是什么样的人。综合考虑,如果刑期乃至宣告刑超过5年,但犯罪性质不是很严重,或者说对社会一般人没有任何心理干扰或者安全上的考虑,那么除了刑期以外,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形来考虑是否对前科封存的范围有所扩大。
对犯罪记录封存以五年有期徒刑为界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乾龙表示担忧,这会不会进一步吸引司法机关适用低于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为此,检察机关应切实负担起法律监督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幅度涵盖五年有期徒刑者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幅度进行谨慎监督,既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悖离刑法基本原则。
对于犯罪记录的解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处长张寒玉表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发现的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达到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是可以解封犯罪记录的。但是如果发现新罪,也不可以解封,因为以前的封存犯罪记录决定并无错误。当然也有意见认为,数罪并罚5年以上,新罪实际上是可以公开的,而旧罪实际上也就自然公开了。
姚建龙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的核心不在于犯罪记录的封存,关键在于消除对未成年人不恰当的排斥,包括入学、教育、经济、教育、就业的排斥等等。这一点不转变,仅仅要求将档案封存,其实没有太大意义。
林维则表示,下一步要争取把前科封存改变到前科消灭制度,为此我们要积极推动前科消灭。 
《检察日报》2013620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06/20/content_1345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