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酒吧“免费酒水”非法雇未成年人"充场子" 多部门皆称无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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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呼吁进一步完善立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09-01 19:44:22      法制网记者 刘建 迷离晕眩的灯光、刺痛耳膜的音乐、难以驾驭的酒精……酒吧的神秘与复杂,对未成年人来说实在是太有诱惑了。 近来,上海基层法院判决的数起青少年涉酒吧犯罪的刑事案件表明,酒吧正成为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并已有明显抬头的迹象。记者调查发现,不少设置在酒吧门口类似“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禁入令形同虚设,未成年人随意进入,并无人过问,而酒吧的性质因难以界定清楚致使执法难。法学专家就此问题呼吁进一步完善立法,将未成年人禁入酒吧写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花季少女互殴打断门牙 去年8月30日凌晨3点多,上海市衡山路上的一家酒吧门口正在上演推搡与叫骂,四名酒气冲天的年轻女孩子互不相让。“明明是我叫来的客人,你凭什么跑来掺和!”“什么你叫的我叫的,那里分得这么清楚!”年轻女孩小黄与小白为了争抢客源发生了吵闹,随着两个人之间吵闹的升级恶化,小白打电话叫来两位朋友“帮忙”,把小黄痛打一顿,小黄的门牙也被打掉了。小黄随即报了警,到案后,小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起诉。 经过承办人员耐心询问,原本桀骜不驯的小白终于开了口:“我们以前就认识,都在同一家酒吧充场子。我比她先到这家酒吧,认识的人也比她多,可最近她老是要跟我抢客户,我气不过,就与对她吵了起来。酒吧里面,这样的事情多了去了。” 经过法官数次谈话,小白的悔罪态度较为明显,且经征询社区意见表示愿意接纳其进行社区矫正,其所在学校也愿意接纳其回校学习,最近,法院对她依法判处了缓刑。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长宁区法院受理的数起未成年人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件中,发现其中有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受人邀请“充场子”(即酒吧为其提供免费酒水消费,以拉动人气)进入酒吧,并在酒吧附近滋事,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而在黄浦、静安、徐汇等区,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雇用在校学生“充场子”是潜规则 16岁的小包就读一所中专时认识了几个学姐,并随她们一起泡吧,之后,学姐就要他去拉进客人,还发钱给他。有了钱,小包的开销越来越大,就跟着朋友去“顺”客人的手机,并把自己的同学也带进来了。小包因抢劫罪移送到市未成年人管教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小包说,酒吧一半以上的生意要靠我们这样的人“充场子”,只要有“充场子”这层地下利益在,就不可能禁得掉。 小包的母亲愤怒地说:我恨这些缺德的酒吧,把还在上学的学生招过去“充场子”。去年夏天,把儿子从酒吧里面拽出来的时候,他们答应得好好的,以后再也不让他进去了。安静了不到两天,到第三天晚上,儿子只要接到电话,就会找各种要出门的借口。 静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类似案件时发现,涉案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未成年人,且均为酒吧雇佣的“充场子”人员,“一些酒吧专门安排人员负责与这些年轻人联系,不定时地叫他们到酒吧来‘充场子’。酒吧以免费酒水为诱饵,让年轻人在酒吧内消费,造成酒吧内人气很旺的假象。”承办检察官表示,这些年轻人热衷于泡吧,免费酒水诱惑不小,但他们大多逞强好胜,酒后更加无法约束自身行为,一旦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便随意殴打他人。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安全感,自己也往往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留下一生难以消去的污点。 酒吧定性存在分歧v 针对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的种种行业乱象,上海已有数位法律界人士成立了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研究课题组并进行相关的调研,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指出:“酒吧协会监管缺位、酒吧违规经营、管理混乱是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酒吧内犯罪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酒吧经营者为了赚取最大利润,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有关规定视而不见,为未成年人大开绿灯,采取各种隐蔽方式逃避执法检查,在一些地方张贴的‘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标语几乎没有起到警醒规范作用,许多未成年人在酒吧里来去自如,对规定熟视无睹。” 检察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均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活动的场所,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酒吧作为主要经营酒水等业务的娱乐场所,其经营性质和场所氛围决定了其成人化的特征,应当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而前述酒吧主动招募、放任未成年人“充场子”的行为,不仅纵容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的场所,更成为其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直接诱因。 记者了解到,相关法学专家已就此问题呼吁进一步完善立法,将未成年人禁入酒吧写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研究课题组也向立法部门提交了预防青少年涉酒吧犯罪的相关草案,建议向社会公开招聘酒吧义务监督员,随时巡查酒吧经营状况,如发现酒吧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管理部门举报,建立起流动的监管体制。   (责任编辑:李文)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09/01/content_4808552.htm?node=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