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本科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上海政法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本学年品学兼优奖学金特等奖。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院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6.本年度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索尼奖学金者不得再申请本奖项。
第三条 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第四条 工作流程
1.学生申请
学生登录校园网学工办网页下载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内交辅导员。
2.学院审查、上报
各学院在给定额度内,组织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在校园网学工办网页下载并填写打印《上海政法学院国家奖学金名单汇总表》,连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并交学工办综合事务科,同时提交《汇总表》电子版。
3.学校审批
学工办对各学院初审上报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由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讨论,确定拟获奖人选。
4、公示
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的学生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5.奖金发放
学院收到市教委关于国家奖学金的拨款后,由计财处全额划入获得该奖学金学生农行金穗卡中,同时各学院负责将《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