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100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上海政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原则在一般困难(含一般困难)以上。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无不及格现象。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本年度已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索尼奖学金者不得再申请本奖项。

第三条  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进行分配,具体原则:各系在校本科人数的权重为6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其他权重为10%(主要考虑生源地结构)。具体名额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确定。

第四条  工作流程

1.学生申请

学生登录校园网学工办网页下载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内交辅导员。

2.学院审查、上报

各学院在给定额度内,组织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各学院在校园网学工办网页下载并填写打印《上海政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连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并交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提交《汇总表》电子版。

3.学校审批

学工办对各学院初审上报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由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讨论,确定拟获奖人选。

4.公示

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的学生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5. 奖金发放

学校收到市教委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拨款后,由计财处全额划入获得该奖学金学生农行金穗卡中,同时各学院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