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上海市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137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本科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7号)有关精神,特制定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上海市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以上。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院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6.本年度已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索尼奖学金者不得再申请本奖项。   

第三条 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教委下达给我校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第四条 工作流程

1.学生申请

学生登录校园网学工办网页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内交辅导员。

2.学院审查、上报

各学院在给定额度内,组织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在校园网学工办网页下载并填写打印《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奖学金名单汇总表》,连同《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一并交学生工作办公室综合事务科,同时提交《汇总表》电子版。

3.学校审批

学工办对各学院初审上报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由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讨论,确定拟获奖人选。

4、公示

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的学生为上海市奖学金获得者。

5. 奖金发放

学院收到市教委关于上海市奖学金的拨款后,由计财处全额划入获得该奖学金学生农行金穗卡中,同时各学院负责将《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收到市教委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拨款后,由计财处全额划入获得该奖学金学生农行金穗卡中,同时各学院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