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审宗旨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设立上海政法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参评对象和依据
本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属参评奖学金的对象,以《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测评的结果为参评依据。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达到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以上。
(三)二年级以上学生必须通过CET-4(外语学院二年级以上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一)本学年因违法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处分的。
(二)违反学生社区管理相关规定,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旷课四节或缺课超过本学期全部课程三分之一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奖学金种类、比例及金额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比例 | 参评学生的3% | 参评学生的5% | 参评学生的10% | 参评学生的20% |
金额 | 2500元/人 | 1500元/人 | 800元/人 | 500元/人 |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学金评审的具体事务,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吸纳3—5名学生代表参加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时间
奖学金评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始2周后进行。
第七条 评审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单项奖申请者应提交相关证明)—>以学院为单位,各学院初评、公示—>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公示—>计财处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1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