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6浏览次数:119

第一条 评审宗旨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设立上海政法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参评对象和依据

本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属参评奖学金的对象,以《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测评的结果为参评依据。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达到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以上。

(三)二年级以上学生必须通过CET-4(外语学院二年级以上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一)本学年因违法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处分的。

(二)违反学生社区管理相关规定,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旷课四节或缺课超过本学期全部课程三分之一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奖学金种类、比例及金额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例

参评学生的3%

参评学生的5%

参评学生的10%

参评学生的20%

金额

2500元/人

1500元/人

800元/人

500元/人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学金评审的具体事务,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吸纳3—5名学生代表参加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时间

奖学金评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始2周后进行。

第七条 评审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单项奖申请者应提交相关证明)—>以学院为单位,各学院初评、公示—>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公示—>计财处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1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