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系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770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因而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保管、保养、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都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在用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保证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二、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以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认真填写购置计划,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审批,然后综合编审全院购置计划,上报主管院长批准。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凡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应采取统一招标的方式购置,评审组应由专家、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组成,少量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和使用部门协商购置,设备处负责办理各种购买手续。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购置,否则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四、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提供优质、优价的仪器设备和优良服务。

五、仪器设备购入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开箱清点验收和安装调试,设备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如全部合格,在验收单上签字,交与保管人,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设备处与使用部门各1份),以及固定资产标签,将来作为固定资产帐目核对依据。如不合格时,须立即提出书面材料,由设备处与供方联系退、换、补、赔事宜。

六、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查和检测,防止安全性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需通知设备处办理审批手续。

七、实验室对仪器设备实行三定:定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一保:保清洁。三防:防尘、防潮、防震。精密仪器要做到操作有规程,使用有记录,保养有措施,检修有制度,事故有报告。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做好科学、规范管理工作。

八、各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人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因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受到损失时,要负责承担经济损失和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各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人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点,设备处每学年对教学仪器全面核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十、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检修时,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报设备处审批并及时组织维修、调试。

十一、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按照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办法》执行。

十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照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十三、凡购入设备一年不用,又无特殊理由,设备处有权收回,另行分配。

十四、电子仪器和机电设备长时间不用应定时通电开机,防止仪器设备受潮出现故障。

十五、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损坏的要赔偿。

十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学院内部减少重复购置,提倡各实验室间资源共享。

十七、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借出时,800元以下仪器设备须填写《仪器设备借用单》,并由实验室主任批准,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设备处批准,具体经办人负责方可借出,送还后要逐项验收,若有损坏,由借用人或借用单位负责修理,维修后仍不能恢复仪器的原性能指标的应按有关规章制度赔偿。

 

 

 

 

刑事司法系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