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举办“刑法立法的修正动向”线上研讨会

发布者:张常钰发布时间:2020-09-01浏览次数:336

831日晚7点,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刑法立法的修正动向”线上研讨会在腾讯会议上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上海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上海政法学院等校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娜主持会议, 彭文华院长在开幕致辞中对参会专家表示欢迎和感谢,指出我国近几次刑法修正案所体现的趋势以及关注刑事立法中刑罚结构问题的重要意义。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以下四个单元,每个单元有三名专家主题发言。

第一单元“刑事立法的域外采撷及国内回顾”。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认为刑法修改应当遵守民主立法原则,一是从内容上尽量充分反映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愿望,不能由少数人决定刑法如何修改;二是在程序上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立法权限和程序,加强全国人大在刑法修改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选民和国家立法机关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慎用修刑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谈了我国刑法完善的三个问题,指出统一编纂刑法典并不影响附属刑法的推行,死刑改革的步伐不能停下来,有合理理由肯定“自洗钱行为”的独立成罪。清华大学王钢副教授表示支持积极刑法观,介绍了德国频繁修改刑法的情况,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立法方向和立法技术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单元“刑法修正的道德属性与科学要求”。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从内涵、指导方向、基本内容和立法具体体现对平衡思维与刑事立法的科学化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指出平衡立法的关键在于兼顾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具体判断要以违法有责为中心兼顾预防目的,考虑制裁体系的衔接。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对法益概念是否具有批评立法的功能表示疑问,结合富勒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规范要求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评价,提出可以合规范性、合刑性、遵循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准则、比例原则等作为判断刑事立法内容正当性的标准。华东师范大学钱叶六教授认为当前刑事圈的扩张是基于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法益保护的需要,不违背谦抑性原则,将严重治安违法行为入刑有利于保障人权,但要注意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防止刑法的不当扩张。

第三单元“刑法修正的必要及其界限”。西北政法大学付玉明教授考察了德日及我国修法历程,剖析了刑事法治的内在逻辑,提出遵循比例原则、刑法内在逻辑、谦抑性作为刑法修正的原则方法,并具体讨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的有关内容。上海政法学院刘崇亮副教授结合丰富的实证研究数据对刑法的修正与刑罚效益的实现问题进行深入阐述,指出了刑法修正案刑罚调整的特点与不足,提出要注重刑罚调整后的效果检验,构建新刑罚理论图景下的犯罪风险控制机制。上海政法学院吕小红博士将刑事立法正当性判断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指出当前立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刑法“保护人民”的目的、刑法谦抑性、刑法基本原则从刑事立法目的和内容两个维度展开刑事立法实体正当性的判断。

第四单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相关条文的审读与思考”。北京大学江溯副教授详细解读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修改的背景、要点,并提出刑法修改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要始终立足于本土实践,有必要加强犯罪化基本原理的体系性研究,要坚持刑事一体化的修法思想等有关刑法修正的看法。上海政法学院骆群副教授认为目前理论上将在“试管婴儿”过程中偷换精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或诈骗罪的观点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上海政法学院崔仕绣博士认为本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修正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上都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也存在逻辑尚需推敲、词句冗杂、修改该罪法定刑等有待审思之处,提出设置该罪刑罚应在兼顾刑法条文内部总体刑罚配置的基础上,全面评估罪行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以确保配刑得当,内部自洽。

参与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对“刑法立法的修改动向”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我国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正当化、科学化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参考。会议参加者纷纷表示听了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受益匪浅。(吕小红撰稿)

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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