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23-09-1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开放工作,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对象与内容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要结合教学时间和学生特点,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基础技能和动手能力;对于高年级学

生,重在培养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 学生在开放实验室也可从事课程基础性实验。主要进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内容包括: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的实验;学生自立科研

课题的实验;教师指定内容的课内实验;学生参加科技竞赛的实验。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分为:预约开放和其他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两极管理。刑事司法学院负责本院实验室开放组织工作,实验员负责具体管理。

第七条 学生需使用实验室,应提前一周向实验室报名登记。实验室根据预约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提前做好各项

准备,并安排适当的指导老师。开放过程中,指导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实验素质、实验技能、创新思维和严谨科

学态度等方面的培养,并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并认真撰写实

验报告。损坏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开放保障

第九条 开放时所需材料消耗暂由教务处经费中支出,节约使用。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

实验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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