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23-09-1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验实训中心。

第二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添置

第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由教学副院长负责总管理,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和各分室账,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以校资产处提供的账、卡为准,每年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及保管

第四条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维修和保养制度,并落实到人。

第五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有完整的使用纪录。

第六条 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维护、保养和维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保养。

第七条 仪器设备一律不许拆、改,如属特殊需要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并上报校资产管理处留档备查。

第八条 除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外,不允许私自使用仪器设备,不允许私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如属特殊需要须事先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第四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如因除特殊需要,在履行报告审批和登记手续后,方可校内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并予以批评、教育。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

                                               实验实训中心

 20239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