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岩峰教授为佘山法商讲坛做第一讲

发布者:徐璐发布时间:2020-11-05浏览次数:2372

   2020114日下午,我校佘山法商讲坛第一讲通过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成功举行。中央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国际私法学)首席专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教授吕岩峰先生为我校师生做了题为“适当-和谐论视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精彩演讲。

校长刘晓红教授在会议室亲切接见了吕岩峰教授,双方就国际私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友好深入的会谈。经济管理学院刘志强院长、研究生处赵俊处长陪同会见。本次论坛由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主办,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协办,经济管理学院王冰冰老师主持。



佘山法商讲坛在王冰冰老师的介绍中拉开帷幕。学校领导研究生处赵俊处长为佘山法商讲坛开幕致辞,介绍了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程、办学特色和办学理念,并对广大学生提出期望和要求,期望研究生们能不断开拓视野,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术能力,凸显法商结合复合型人才的特色,积极回应当今时代的命题。

吕岩峰教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发表的重要讲话为开始,带领听众思考国际私法的相关问题,而后从适当-和谐论是什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涵三个方面,阐述了讲座的主题,并与大家分享了他主张的“适当-和谐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讨论了他提出的关于国际私法的体系性见解。

吕岩峰教授通过对合同等领域以及罗马法、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国际私法的历史、准据法的确定、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专题的研究,认为“适当”的理念贯穿于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和全部问题之中;国际私法起源于罗马法,公私法的划分和契约的出现成为其实践基础;“统一私法”是针对国际民商事关系及国际民商事问题“量身定做”、“量体裁衣”而成的;因而是“最适当”的法。吕岩峰教授认为,原则是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则的确立应当兼顾问题的各个方面综合事物的各种特性,这样才能使原则起到正确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意味着绝对自由,而是均衡综合的,由各种因素有机结合相互制约形成的。没有自由的限制是专制主义的暴政,而没有限制的自由则是个人主义的任性。

吕岩峰教授指出,和谐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是国际私法自身的前提、最高的目标和内在的诉求,国际私法的历史也是追求和谐的历史。“适当”是国际私法的基石范畴,“和谐”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范畴。在国际私法领域,“适当”与“和谐”二者是密不可分,有机结合的。

吕岩峰教授最后寄语年轻经管学子,希望同学们真正走进国际私法的领域,也欢迎广大同学向他提出质疑,他说:“质疑是启发真理的酵母,真理只有经过八方质疑,才能四海皆准。”

在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同吕岩峰教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刘志强教授作了总结,并对广大学生们给予殷切期望。(撰稿 刘雪 陈宇娇 摄影 经管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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