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奖教金管理规定

发布者:丁继珂发布时间:2023-11-27浏览次数:103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健全多元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发挥奖教金对教师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奖教金,是指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向本院捐赠除定向使用奖教金之外的奖教金。

第三条 奖教金的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我院奖教金的管理、评选、发放等环节,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及我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学科优先发展原则

坚持事业发展优先的原则。奖教金的相关活动和管理要有利于提升学院的声誉和学科建设的发展,要服从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学校整体利益,依据学科优势及专业特点,接纳高水平企业的捐赠,与高层次项目合作方开展合作。

(三)保证教学原则

学院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所有奖教金相关活动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

第四条 奖教金的奖金分配实行项目制分配办法,即“一项目、一评选、一分配”。同一个项目的奖教金可以根据捐赠情况分期评选、发放。

每个项目的奖教金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定程序发放给获奖教师。

第五条 奖教金的捐赠方或项目合作方与学院就奖项评选条件和分配方案等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本规定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奖教金评选条件

(一)坚定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道德情操高

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无师德失范行为。

  1. 申请人在以下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1.党建与思政工作:如在特色党建开展中有贡献、在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中有贡献、在学院获全国或市级精神文明先进集体、两优一先、教育部或市级优秀校园文化奖等称号中有贡献等;

2.教学管理:如教学工作量、产学研合作项目(平台)、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精品课程获教学成果奖、获教学名师或教学示范岗称号等;

3.师资队伍:如在引进学科带头人或学科骨干上有贡献、获全国性学术奖励或称号、获“宝钢优秀教师奖”等;

4.人才培养:如所带本科生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所带本科生考取各类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认可的高层次职业资格证书、所带本科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非增刊)发表论文、在思政领域获奖等;

5.学科科研:如在硕士点建设方面有贡献、所带研究生获得各类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认可的高层次职业资格证书、所带研究生在南大扩展版、北大核心、南大核心正刊及以上等级刊物上发表文章、所带研究生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有高质量创新成果、所带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优秀学位论文等;

6.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如协助涉外培训、在涉外培训中授课、内训或合作办学授课等;

7.国际化办学:如在涉外合作项目中有贡献、所带学生经审批参加境外交流学习实习3个月以上或经审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发言、参加国际会议、在学院承办经审批的高层次国际性学术会议中有贡献等;

8.学院认为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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