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探索构建“大少审”工作格局——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发言摘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30浏览次数:222

◇ 本报记者 唐亚南

   编者按: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探索中,我国少年审判形成了“长宁模式”、“连云港模式”、“综合审判庭模式”和“南京模式”等,这些探索和创新,不断推动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我国少年法庭改革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如少年司法理念还需要更新、立法基础尚待完善、功能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机构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发挥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少年法庭未来改革走向何处,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之一,探索构建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审判合一的“大少审”工作格局,势在必行。

   5月18日,由《中国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及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在大同市召开。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围绕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下面将部分与会者的发言摘要刊出。

   少年案件的分流机制

  北京大学教授赵国玲认为,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和撤销,这实际上是我国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在未成年案件中的例外,在特定情形下赋予了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从而有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流转处。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的立法解释,这种转处分流排除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赋予被害人的起诉权利,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然而就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流机制的完善而言,仅仅于起诉阶段设置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当下的未成年人案件分流属于刑事司法系统向非刑事司法系统单方向转处模式,即便如此,依然可有多种途径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进行分流,既可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分流裁量权,又可以在审判阶段赋予法院设置考验期从而暂缓判决的权力。从长远来看,我国也可建立以家事法院为核心的分流机制,使不同涉法少年都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少年司法理念需要更新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部主任、教授牛凯认为,要更新少年司法理念。遵循国际社会签订了许多有关少年儿童的国际公约,促成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在理念上的趋同性和共通性。这些理念主要包括:国家亲权理念、保护优先理念、特别保护理念、儿童福利理念等等。要拓宽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目前,我国少年综合审判庭已受理少年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为充分发挥少年司法制度预防少年初犯和再犯的功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将少年的一般不良行为案件与严重不良行为案件、少年权益受侵害而需要保护的案件,也即将触法少年、疑犯少年与需保护少年纳入管辖范围,适用严格的少年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加强对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避免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的随意性。

  法庭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吴宗宪认为,尽管办案人员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准备法庭教育的内容,法庭教育活动也要占用不少时间,但是,鉴于法庭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以案说法和预防犯罪的教育效果,应当继续坚持这项工作。一是应当全面推行法庭教育活动。应当在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中,都进行法庭教育工作。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具体原因和特殊情况,都有各自不同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都有可以进行法庭教育的内容和对象。二是重视恰当评价法庭教育。撰写一份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书很不容易,好的法庭教育文书是一篇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个案研究报告,是“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准备和进行法庭教育的工作,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审判环节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的具体行动,将其纳入正常的工作考核指标,理所应当。应当把法庭教育及其质量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办案人员进行这方面的考核,通过表彰、奖励及督促、引导等机制,促进法庭教育工作。

   法庭教育要书面化,将法庭教育的内容落实到文字上,形成法律教育文书,随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使他们在离开法庭情境、情绪冷静之后,通过仔细阅读法庭教育文书领会其内容,从而增强法庭教育的效果。法庭教育要向后延伸,应当将法庭教育文书的副本转交、移送给相关人员和机构,让法庭教育的内容产生延伸性的影响效果。一是要延伸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通过共同努力转变未成年犯罪人。二是要延伸到刑罚执行机构,使其快速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信息,有效做好刑罚执行工作,接茬进行教育改造工作。

   少事家事审判合一是大趋势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认为,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出现了把少年法庭发展为少年及家事法庭这样一个趋势。其实这个在世界上不是新的,这个改革国际上叫做少事家事审判合一。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合一不仅是理念,也是专业相融。圆桌审判和心理辅导在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中都有,我们可以把少事审判中好的做法在家事审判中运用;还有审判资源共享,少事和家事可以共享,相对独立。所有在二战之后少事和家事审判合一改革的国家,其实无论是否叫少年法院,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在运作的时候,都保持了相对独立性。

   涉少案和家事案并轨审更科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办公室主任蒋明认为,少年法庭遇到的瓶颈问题,不是案件本身的问题,而是发展空间的问题。很多地方少年法庭受案范围过窄,收案不足,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多的百余件,少的几件。即便是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案总数与人均结案数和普通刑事、民事审判庭相比差距也过大,上次他去南京中院调研的时候,该院的普通刑事、民事法官,每年结案150件左右,而全市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年人均结案率不足30件,尽管少年法庭需要开展较多的延伸帮教工作,但少年法庭受案与普通法庭受案差距过大,势必会影响到少年法庭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发展。少年法庭不能始终围绕少数的几件案件做绣花枕头,对未成年人案件一方面要做透做细,体现出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要考虑工作效率。在年人均结百余件的法院,没有哪个院长会配备四、五个少年法庭法官年人均只办一、二十件案件。

   实践中,有些法院虽然以少年法庭的名义申请编制,但将编制挪作他用,有的少年法庭不得不承担与少年审判无关的其他案件审判任务。鉴于这种情况,去年南京中院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并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更名为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把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影响、但案件诉求与未成年人没有直接关系的一部分婚姻家事案件,都拿进来了。除南京中院外,徐州中院、常州中院也都做了同样的改革实践。

  他认为,涉少案件和家事案件并轨审理符合两类案件的特性,严格来说,涉少案件属于家事案件的一个类型,二者在案件类型、保护的对象、涉及的法律关系等方面是基本相近,将二者生硬切割,很难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从南京中院反馈的情况看,少年家事案件并轨审理,更有利于在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和少年裁判思维,更有利于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且,很多家事案件与少年案件并轨审理后,原来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的特色制度机制,应用到家事案件审理当中,比原来单纯的家事案件审判效果要好的多。另外,从国外来看,韩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都构建了完善的少年家事审判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于2012年施行了少年家事组织法,就把少年案件和家事案件同归少年家事法院审理。可以说,少年与家事案件并轨审理,不仅是案件类型化审判的要求,也是国际化大趋势。

   家事审判是世界的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办公室副主任方芳认为,关于家事审判,应该说各位专家已经达成了共识,这是一个世界的共识,我听后非常受启发。对于少年法庭案源,去年在太原中院调研的时候,那里的模式非常好。该院把10个区县所有的少年刑事案件都指定由晋源区法院管辖,这实际上就和少年法院差不多,有独立的法警,有两个审判庭,完全跟法院已经分开了。这就是少年法院的发展趋势。

   涉少案件均可放在少年法庭审理

   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游涛认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刑事被害的案件,再就是强制医疗涉及到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案件,只要是教育部明确认可的大学生,都是放在少年法庭审理的范围,把涉及到未成年人探视权、监护权、抚养费及抚养权等相关性的权益的民事案件都可以放进少年法庭审理。

   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的理论,从理念上就会形成一个审判职能的延伸,所以我们海淀法院提出在帮教中施法,不仅仅是审判,帮教是一个很大的特色,实际上已经占据了少年司法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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